2005年4月2日 星期六

譯介「解放吧:女性主義、同志權益和異性情欲的問題」

譯介「解放吧:女性主義、同志權益和異性情欲的問題」
◎ 居懷昭

§ 作者與本文簡介[1]

本文作者史蒂菲•傑克森(Stevi Jackson)教授自一九九八年起開始擔任英國約克大學婦女研究中心主任一職至今,著有《女性情慾的社會建構》(The Social Construction of Female Sexuality, 1978)、《孩提時期與情欲》(Childhood and Sexuality, 1982), 《問題化異性戀》(Heterosexuality in Question, 1999)等專書,並編輯多本婦女性別研究教科書,並參與多種性別研究期刊的編輯。

她的論著啟迪不少歐西年輕學者,其中《克莉斯丁•戴爾菲》(Christine
Delphy, 1992)一書,為英語世界的讀者介紹了在法國極其重要的同名唯物女性主義者,該書不僅詳細剖析六○年代以來法國婦運內部的分歧觀點,也讓英
語世界讀者擺脫法國女性主義者等同於後結構主義者的刻板印象。曾經受教於傑克森教授的高雄醫學大學性別研究所陳美華教授認為,傑克森教授談「性欲」的特色是:「她一方面不在把女人的性談得像早期那個的僵死,好像只有危險與壓迫,而沒有主體與能動性。但另一方面,她也不像一般樂觀的性解放論者,去脈絡化的將性獨立成一個領域來研究。她自己身為異性戀勞動階級女性的位置,讓她對sexuality的研究。一直能深深的扣緊性別與階級這兩個相對穩固的社會範疇。」

本文摘譯前述1999年出版的《問題化異性戀》一書的第十一章。在眾多從同志或怪胎研究(queer studies)的角度來批判異性戀霸權的聲浪中,史蒂菲•傑克森教授選擇從異性戀女人的角度,以其慣有細膩、敏銳的寫作風格,分析異性戀羅曼史、愛情、強暴、性教育、性與性別的社會建構,以及同志公民權等議題,來問題化異性戀情慾與異性戀常規性(heteronormativity)。

本文由異性戀女性史蒂菲•傑克森和男同志莫明•拉賀曼(Momin Rahman)一同寫成,文中針對1994年英國同志運動團體「解放」/Liberty/提出的同志侵權報告,以情欲建構論的角度,對同運者忽視異性情欲的制度和性別區分,提出基進的批評。她們認為:異性戀女人和女男同志所受到的壓迫在性別體系下是相關聯的。在男性宰制的異性戀契約下,當異性戀女性、女/男同志都座落於「強制異性戀」(compulsory heterosexuality)的關係之下,我們將共同遭受其制度化的壓迫。本文裡處理了同性戀「先天自然/後天選擇論」、「同運裡gay強過拉子」、「同志組家庭是虛假的嗎?」,並問出「同志團體,爭的是誰的權益?」這些敏感、老掉牙、但又基本的問題,相當值得關心台灣同志與情欲態度的朋友借鏡思考。

註:主要目的在引介、讓更多朋友也能主動閱讀原文,因此下文為摘譯或意譯,也省去註釋。詳細內容,煩請參考原文。本文歡迎轉貼,熱烈討論。也歡迎參加4/7台大社會系的導讀會,與4/9同地點的精采演講。與4/9同地點的精采演講。詳情請上台大社會系網站 http://social.ntu.edu.tw/

§ 正文
〈解放吧:女性主義、同志權益和異性情欲的問題〉
Taking Liberties: Feminism, Gay Right and the Problem of Heterosexuality

在1970年代時,基進的同志運動與女性運動聯手剝除父權結構和制度安排。但時至今日,由男性掌控的同志運動所追求的目標,很大一部份卻與女性主義相對立。這可以由「解放」(National Council for Civil Liberties)在1994年出版的《性欲與國家:女男同志、雙性戀、跨性別者的人權侵害》報告書中看出。

該書編纂代表了來自英國男同志改革者、基進運動者,與同志刊物的意見。但這份報告只能代表男性掌控的男同志政治,而不是拉子政治!文中,女同志女性主義者的觀點全被排除在外,像長期從事拉子法律權益的機構「女權」(Rights of Women)的出版品就完全沒有被引用,可見女性組織的意見也沒被徵詢。

§ 為異性情欲背書?

「解放」報告中,忽視了女性運動這幾十年來在性欲論述上的努力,以及性/別建構的批判觀點。尤其是它沒有指出:體制化的異性戀同時強化了父權宰制和對女男同志們的壓迫。

如果同志權益想要有任何突破,都應該體認到女同志論和同性戀的存在就是與異性戀對立的。首先,「同性戀」、「拉子」這樣的分類,維持了制度化異性戀的邊界:若將同性戀、拉子定義成特例,卻同時確認了異性戀是「正常」的。這是同性戀受壓迫的核心!第二,在動員這些認同的時候,重新把這些類別定義成政治的、而不是異常的,女男同志其實有潛力挑戰異性戀的制度化。

但是「解放」報告卻沒有指出這種對立性。它沒有質疑異性戀/同性戀區分的結構和意識型態,反而把異性戀當作常態來確立自己。它也沒有反省存於異性戀關係、同/異區別中的權力關係。相反的,異性戀的正當地位在其中被確立了。

報告裡想要顯露出英國拒絕同性權益的內容。它引用國際性的人權標準(例如:〈聯合國公民與政治國際盟約〉, ICCPR)作為分析架構,該標準卻是預設了普遍異性戀常態的國際協議,這是有問題的。我不想批評它意圖捍衛女男同志公民自由的目標,但這樣的目標,如果在把異性戀當作人權常態、沒有考量為父權、異性戀制度背書後果的情形下,是不可能有進展的。

§ 「自然」對上「選擇」:一個虛假的對立

「解放」報告中的一個基礎論證認為,基於性傾向的歧視是侵害人權:「性傾向是每個人不可變的部份,就像他們的種族或性別。」然而在下一段,他說道:「關於性傾向是生物內在特質或是有意識的政治選擇,這個爭論還在持續中。」

這兩者是不能並存的!如果性傾向原來就是生物的,就不可能是種選擇。「解放」想要魚與熊掌兼得,因為兩種選擇都可以用來當作對抗歧視的保護。例如:28節(Section 28)和同性戀許可年齡就被混為一談。[2]它用化約的觀點,把林達•柏客對人類行為的複雜論證化約成簡單、單一的解釋。更重要的是,它在生物化約論下,社會結構和社會過程的觀點完全無置喙之餘地。它排除了第三個選項,那就是:「性欲是被社會、文化建構起來的」,它忽視社會脈絡如何同時形塑了生物研究和我們的選擇。因此,不管[同性戀的成因是]「生物還是自由選擇」,我都不認為可以為鼓吹平等提供什麼好的基礎。

究竟同性戀是「選擇」的說法是性欲建構論者的誤解,還是政治女同志論的誤解,答案並不清楚,但也可能兩者都是。如果很素朴的解讀政治女同志的口號就會認為「任何女人都可以是女同志」,但實際上並不是每個女人都是啊。女同志女性主義理論家像安卓娜•瑞許(Adrienne Rich, 1980)說的好:「強制異性戀的鞏固有其物質和意識形態限制。」基於女權運動的的分析:性是在異性戀規範的父權關係中建構出來的,因而挑戰、轉化性慾的脈絡也就此展開。因為意識到性欲的複雜性,分析時要特別小心陷入自由個人主義(liberal individualism)的危機。

其實,把自己定位成男同志或女同志,本身就是政治性的,因為這根本抱持了一個跟主流常態對立的認同。「解放」說同志權益就好比像政治信念和異議的權益。但它們沒有想想,如果沒有強制異性戀,它們在異議什麼?基於政治動機不想變成跟異性戀一樣的同志們,在報告裡的目標卻恰恰想被跟異性戀一樣對待。他們想要組成像異性戀一樣的家庭,擁有諸如:津貼(pension)、減稅(tax allowance),這些來自支持異性戀婚姻經濟不平等的名堂。他們的目標是想加入異性戀,而非挑戰它。

§ 生物決定論的回歸

「解放」的另一種策略是把性欲看成生物上註定、不可改變的特質。他們的預設並不是特例,因為若沒有用政治地、社會建構地來理解性欲,「我們生來如此」的說法相當吸引許多男同志和一些女同志。正好在文化上,科學的正當性為個人提供了理解的背景條件。生物解釋看起來為真,不是因為它們根據正確無誤的事實,只因它們為性提供了一個文化上看起來還說的通的看法。

第二個同志運動者間接受生物決定論的理由是:政治右派有時候會用社會建構論的論調來對抗同志。比如說,同志可能「鼓勵」同性戀、把人帶壞變成同性戀等等。然而,我們還是沒有理由放棄社會和文化建構的觀點。如果選擇和生物決定論都可以用來捍衛同志權益,它們一樣可以被佈署用以對抗這些權益:一面罵同志道德墮落,一面譴責同志是基因變態的怪胎。

第三,更重要的是,若訴諸生物決定論來對抗右派的同性戀恐懼症(homophobia),卻也承認了其政治基礎。女性主義的中心主張一直是:性是社會建構的,因此,我們可以政治性的鬥爭來改變它。既然前述的威脅存在,想要有政治改革的潛能,倚靠的就應該是把現有的性別秩序和性欲看成社會的,而不是自然而然的。

「性傾向是天生的」這種信條根本不能挑戰任何性別、性欲階序。這就是為什麼生物理論可以說服那些不太基進的同志運動派別。因為,它們讓同運一點威脅性也沒有嘛!如果同志「生來如此」,他們在強迫當異性戀的社會引不起一點危機,也沒有對異性戀社會規範的霸權做出什麼挑戰!

第四,更何況這種立場也忽視了女同志、男同志社群長久以來的活力。像莎拉•富蘭克林說:「從一個獨特的政治重要性,我們可以知道一個簡單的事實:我們並不是生物性繁衍的。我們是社會性的繁衍、再生產,全靠社會、政治、文化的努力讓女男同志次文化生生不息。如果根據演化論、生物決定論、或基因本質主義,我們應該早就絕種了。但是,我們並沒有。」

同志並沒有絕種,同志社群豐沛的社會再生產活力更有重要的政治意義。但如果想利用像左撇子邏輯「我們需要容忍和保護,因為我們身不由己」這種論調來爭取權益,很難令人相信可以爭到什麼平等?

在一些非理性偏見的污名化下,同性戀已經不是一個自然的不同,而是「正常異性戀」關係裡的一個類別。它不可能等同異性戀的,它必定是與異性戀對立的。如果異性戀的特權地位沒有被質疑、被消除它制度化的文化安排,同性戀必定會遭受取締、壓迫和污名。遺憾的是,在這報告裡,這樣的特權沒有被挑戰。

§ 性別和性欲的政治學

我們知道女性主義者用性別來反駁性差異是自然、不可變的看法,但在「解放」報告裡,卻將性傾向不可改變的事情拿來跟性別類比,這相當矛盾。因為他們想要為跨性別者辯護,因而抱怨:「法律並沒有承認那些想要改變他們性別人士的權益。性別是不變的,但是法律應該同意我們有權改變它!」「解放」沒了解到,性別區隔的存在,正好是問題的一部份,這也牽涉到異性/同性戀之間的區隔。

異性戀依賴性別階序(gender hierarchy)和父權宰制而形成一個體系。在異性戀的核心,其實是性別化的欲望(gendered desire),也就是:我們應該愛上「另一種生理性別」的人。而同性戀就因為選了「錯的」性伴侶,才被視為性別異類。但有些同志者推行的生物決定論,卻也接受這種說法。例如:拉菲(LeVay, 1993)的「同志大腦」理論,認為男同志腦的特徵比較女性化,所以假設一個男生欲望另一個男生,他們一定比較「像」女人。這麼一來,男同志都被當作「失敗的男人」,女同志則是「失敗的女人」,這種父權的、異性戀意識形態,還是原封不動、沒被挑戰。

管制性別區隔和異性戀的巡邏警網,其實暗地裡是緊密連結的。我們應該注意到:異性戀關係≠男人+女人。異性戀本身也是個性別化的類別,異性戀裡男女的特權也不相等,歷史上長久以來女性被制度化成男人的附屬。因此如果同性戀的平等主張是「和異性戀一樣」;當異性戀中的男生女生之間就不相同了,何來的一樣對等?

§ 假想的家庭(Pretended families)?

包括「解放」裡的主要議題,許多同志運動都想爭取「組成家庭的權利」。[英國]地方政府1988法案的第二十八節(Section 28 of the Local Government Act 1988)著名的例子宣稱:「家庭,定義上就是異性戀式的。男同志和女同志只能擁有『假想的家庭關係』(pretended family relationship)。」為什麼同志想要被納入這長久以來異性戀父權宰制的制度中?「解放」動用〈聯合國公民與政治國際盟約〉ICCPR對家庭權利的規定,認為同志也能組成家庭,但是他們的提法卻缺乏多樣性。他們只是模仿一般異性戀家庭生活。這樣看來,「解放」所鼓吹的權利,還確實是讓同志建立「假想的家庭關係」勒。

同志組成家庭的聲浪在西方社會裡喊的震天價響。「解放」也在書中要求同志家庭的權益,例如仿似妻子的伴侶津貼、已婚男性的減稅等。但是他們沒有考慮到:稅制和提供社會安全,牽涉在以丈夫為一家之主、妻子只是依賴丈夫的階序體系的脈絡中。我們想再問一次:為什麼女男同志想要重蹈這種典型父權婚姻「支持與依賴」的覆轍呢?

親職權(to parent)又跟婚姻權不同,如果主張將生養小孩的責任拉到傳統家庭(核心家庭)之外,其實可以對制度化的異性戀做出更加基進的挑戰。但是在「解放」報告裡,卻用一種女男同志伴侶遇到種種困難的語調,宣稱他們也能當父母、教養、領養小孩。這樣一來,又承認了對偶婚(monogamous coupledom,一夫一妻)伴侶形式的常態性和價值。

女同志伴侶常會面臨的問題(如:失去小孩監護權,人工協助生殖的障礙),與男同志是不太相同的。就像「女人權益」團體指出:女人會喪失監護權的理由之一是,他們的小孩從小在父權權威下長大,並沒有被當作主體。同樣的,像1991年經由人工授精懷孕的「處女媽媽」,也因為不靠男人就懷孕、不需要「擁有」男人、滿足一般家庭裡女性對男人的義務就擁有小孩,這點令社會大眾害怕。而這些差別的原因,來自於女男同志雖同樣遭受性傾向壓迫,但強制異性戀下還是處於不同的性別區隔位置。男同志想要追求的權益,很可能跟女同志是不一樣的。

§ 同意的問題(The problem of consent)

另一個明顯的性別議題是同時適用於異性戀和男同志的「同意年齡」。[3]大家沒有注意到的是,這種性別化年齡的概念,最初是針對異性戀女性設計的。這樣的法律模型內涵了:異性戀行為中某些事情男人可以作,女人只能表達同意(與否)。女性主義者一直認為,這是來自於歷史上男性對女人身體有性接觸,從而挪用女人的個性、財產和勞動。這樣的歷史不能被遺忘,因為我們還沒逃離它的魔掌。

這種同意年齡的概念也延伸到男同志身上,男同志宛如異性戀女人,在異性戀體制之下只能「同意要不要受到這種對待」。這種性關係的模式很明顯是荒謬的,它預設了「主動/被動」,但不管是那一方,都得遵守同意年齡的限制。這樣的預設,也形成了「一個主動的年長男性與一個被動的年幼男性」的想像,只要低於某年齡發生關係就算違法;但只要高過標準,男人就似乎拿到了雞姦男童的合法執照(a license for men to bugger young boys)。

我並沒有暗示同意年齡是完全錯誤的。因為它至少抑制某些歧視,也提供對抗男性性侵犯的必要保護。但是必須指出的是,這麼一來,男同志也跟女性一樣處在弱勢位置。從1980年代至今,NCCL和許多女權團體一直在討論同意年齡是歧視的,但又需要這種保護。至少,不可遺忘的是,同樣的立法在1885年的刑法修正案中也規定了異性戀同意年齡是十六歲,也將男性之間蔓延的猥褻判決違法。

§ 到底,是誰的權利?

從同意年齡到上述許多議題,我們了解:追求「平等權益」的概念是有問題的。異性戀的制度和建構需要被質疑,我們不可能把想法限縮在正式的、個人的權益平等上,而不挑戰異性戀的霸權。從女性成功爭取權益過程不訴求社會平等的經驗可以得知,若忽視社會不平等的結構基礎,將不可能在政治權益上有所突破。

對同志來說,到底想要與異性戀女人還是異性戀男人平等?「我猜想,很多男同志都想要與異性戀男人平等,而且樂於把女同志拋棄在跟異性戀女性一樣企求不到目標的位置。」(sic.)女同志女性主義者一直追求所有女人的平等,以至於性別階序都能平等。但這並不是說要跟男人平等,或是像男人。因為「如果女人等於男人,男人也不再等於他自身了。」(戴爾菲,1993: 8)

同樣的邏輯也可以應用到異性戀和同性戀的區分之間。如果真正的平等存在的話,異性戀也不會像現在這樣了。如果沒有把異性戀特權、制度化常態的地位替換掉,想要跟異性戀追求平等是不可能的。而且,這樣的目標必須讓一個人在選擇伴侶時,他解剖學的外型在社會互動中不再那麼重要。[何必在乎跟看起來像男生或女生的人在一起?]而隱涵的工作是:我們在組織我們的性欲和社會生活時,性別不再是一個顯眼、重要的因素了。

§ 註釋:
[1] 簡介部份改寫自陳美華教授於該系列講座宣傳之介紹。
[2] Section 28 of the Local Government Act 1988(若有先進知道更明確的內容,歡迎補充。)
[3] 我猜是合法同意發生性行為的年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