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13日 星期二

[同志愛發問系列4] 病榻與加護病房外的漫長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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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病榻與加護病房外的漫長等待:同志與伴侶的醫療權
時間:2006/06/12 19:30-22:00

主講:小小(護理人員)、小黃(醫師)、熱線愛滋小組
地點: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大教室
台北市羅斯福路二段70號12樓 02-23921969 0968681865

@ 為什麼我的伴生病了卻不是第一個通知我?
@ 為什麼我進加護病房的順序永遠在其他人後面?
@ 我能不能幫我的伴簽署緊急手術同意書?
@ 如果我的伴侶是愛滋感染者,我們在醫療上會遇到哪些問題?

引言:我們在2004年「認識同志手冊」小虎的故事:男朋友生病,醫護人員不告訴小虎病情,必須等他男友的姑姑到來才能做治療,即使姑姑人在海外,而且跟男友的關係遠不如小虎與男友來得親密。同志在醫療機構裡面,仍會因為沒有法律給予伴侶的權益,在實際醫療行為中會遇到許多阻礙。

一、同志伴侶在醫療上容易遇到障礙的三面向:

(一)機構、制度層面:如伴侶是否可享有另一半的醫療保障,如以伴侶身份納入健保。在台灣,同志不可以用伴侶的身份加入健保。
(二)在醫療服務提供者方面:醫院、醫護人員態度,他是否對同志伴侶有無意識,對高危險群診斷的敏銳度(如:女同志有無乳癌、子宮頸癌,男同志有無HIV)。
(三)個人層面:在醫療現場是否願意出櫃?

二、誰可以簽署醫療同意書?

要看病患家屬與醫護人員的關係而定。簽署者不只有權利,也需負擔簽署責任。

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由第三者簽同意書,就醫院方面只是盡到有「告知後同意」的責任,但是沒有法律上的效力,此舉只是醫院方保護自己,避免醫療糾紛的方式。因為若發生糾紛時,重點證據在病歷,而非同意書;醫生有權寫病歷,也能修改。

聽眾的經驗:送朋友去急診室的話,還是會被詢問「能不能聯絡到他的家人?」醫護人員執著於由家人來簽同意書的原因是,家人較能負起照顧責任,也包括繳付醫藥費用。這是一種一般社會的預設。如果執行侵入性治療(像:插管),通常會涉及事後持續照護的責任,因此醫護人員會更要求家屬在場同意:如果是伴侶的話,通常不容易取得醫護人員的信任。

在醫護體系中,除了公衛人員之外,醫護法規不是醫護人員訓練的一部份,所以只停留在約定俗成、眾人依循的習慣,只了解基本倫理,如「病人中心」、「知情同意」。對一般醫生來說,大多只重視醫療技術本身,其他與醫療相關的議題(如:醫療倫理),不容易引起醫護人員主要的關注。

國外例子:男同志伴侶A、B已有長期、深厚的感情,一同去馬里蘭州旅遊,A發病後送進醫院。A在四個小時的急救過程中仍維持清醒,B被拒絕在門外,無法探視。四個小時後,A過世了,A的家屬到了之後B才得以進入探視,但是A已無法交待後事了。B很不滿,事後對醫院提出訴訟。B在當下言明他是A在加拿大(或加州)的合法同志伴侶,並宣稱A事前不要做侵入性治療,並要求進入病房溝通後事,而醫院皆無法做到。官司結果為B敗訴:因為醫院宣稱他們在當下已經把B當作家屬處置,但因為現場混亂,包括家屬都無法進入,並且醫院提出A在接受處置前有同意侵入性治療的證據。但是,當時醫院究竟有沒有真正把B當作家屬,仍無從得知。

法律小天使:

「醫療法」63條(手術或麻醉同意書之簽具):
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使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
第一項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醫療法」64條(侵入性檢查或治療同意書之簽具):
醫療機構實施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侵入性檢查或治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並經其同意,簽具同意書後,使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

三、誰可以在加護病房探視?

加護病房的探望時間通常在上午一次、晚上一次,除了同志伴侶之外,有遇過其他家屬無法在固定時間來,也可以透過與護士或醫生討論,在非固定時間探視是可以通融的。

不過在管理上還是要因醫院規定而異,有的醫院會嚴格規定、有的醫院反而鬆散,只有進入加護病房時
但如果要「解釋病情」的話,就要看與醫生的關係,以及家屬或伴侶的態度而定了。

四、急性治療之後,誰來長期照護病人?

醫院做完急性治療之後,如果進入慢性期或長期照護,通常會從加護病房轉出到普通病房,或是由病房轉出到療養院、老人公寓或家裡。因此同志伴侶會面臨提供長期照護的能力問題。如果沒有其他友伴、或親人可以一起提供照護服務,而且沒有經濟能力、保險請看護的話,同志伴侶可以尋求醫院社工協助,得到醫院本身基金、民間基金會或政府救助等資源,找到看護費或志工,在同志伴侶沒辦法照護另一半時給予幫助。

五、同志伴侶可以做的小技巧:

(一)跟醫護人員打好關係,可以用人際關係穿透醫療制度。
(二)在重要他人(significant others)欄位簽名,若醫院有需要可能會聯繫你。
(三)自力救濟:在皮包或隨身攜帶緊急聯絡人(伴侶)電話,發生事情的話醫護人員會就此聯絡,否則一般正常處理程序會聯絡警察、再聯絡家屬。

六、待解決問題:

(一)同志有沒有辦法靠簽署某種「醫療決定權讓渡」之類的契約,讓同志伴侶可以優先於其他家人、法定代理人,對另一半的身體做出醫療同意權?

爭議一:目前這種權益還是限縮在特定關係人,如家屬、配偶。如果同志沒辦法得到伴侶或家屬的身份,似乎仍舊無法有權利做出決定。在關係排序上,如果某人發生事情時,配偶會優先於父母,但同志伴侶關係如同配偶,仍然無法有決定權上的優先性。

爭議二:身體是一整體,而不像財產可以分割,所以無法像遺產一樣分部份。

• 延伸閱讀:

蔡篤堅 (2001) 當代台灣衛生福利政策論述的解構與重塑 。台北:唐山。
趙彥寧 (2005) 老t搬家:全球化狀態下的酷兒文化公民身份初探。台灣社會研究季刊 57:4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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