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2日 星期一

2010臺北市政府歧視同志公文案,相關公函節錄

一、臺北市議會民政局,審查99年度「臺北同志公民運動」預算時,作成下面附帶決議。
「臺北市政府應設置跨局處平台檢討同志公民政策,確立各局處權責分工,並研議如何防止高中、職(含)以下學校社團,假藉該社團名義誘導吸收學生從事同志交誼等活動,以保障學生自然適性之發展空間。」

【98年12月16日,臺北市議會第10屆第13次臨時大會民政委員會第2次會議】

二、上開民政委員會附帶決議,於送交臺北市議會大會審查時未獲多數通過,議長吳碧珠乃裁定「改列委員會附帶意見」。

三、臺北市議會將該附帶意見,函文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並要求北市府於99年3月22日前將辦理情形函復市議會。該附帶意見與項次一同。

【99年1月14日,臺北市議會議民字第0990400012號函】

四、臺北市政府民政局發函給市政府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勞工局,
要求各局依權責填具辦理情形,並預告近日將邀各局召開跨局處會議研商同志公民議題,
要求各局處於99年2月5日前函復。

【99年1月28日,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北市民人口第09930418200號函】

五、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第一份公文),通令所屬公私立高中職學校應「『加強瞭解並督導社團活動,』防止假社團名義誘導吸收學生從事『不合宜之』同志交誼活動,以『維護』學生『健康』適性發展」。(『』內為民政局附帶意見,跟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函文出入之處。)

【99年2月6日,北市教職字第09932563100號函】

六、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第二份公文),澄清只是轉達市議會的附帶意見,「並非針對特定團體或對象有岐視或不平等對待之情形,特予澄清說明。」(註:岐視應是「歧」視,公文打錯字,原文照引。)
並重申「本市性別平等教育年度相關計畫業已頒訂,請各校賡續推動相關課程設計、教學活動規劃與實施,並將性別平等教育落實於校園,俾建立無性別歧視之教育環境。」

【99年3月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職字第09932807200號函】

七、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第三份公文),抄錄性平法第12、14條,宣示尊重多元性別選擇權,重申對先前第二份公文的澄清。

【99年3月16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職字第099329689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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